第二十八章 军功授爵(1 / 4)

我在江湖做女侠 弓诚 232 字 2020-04-10

“孤有意恢复先秦军功授田授爵制。”

当年战国争雄之时,以魏国变法最早,率先提出“食有劳而禄有功“,不再以“亲、故“而以“功劳“作为赏赐的标准,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。

后吴起在楚变法,“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,绝减百吏之禄秩“,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“以奉选练之士“,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。

而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,秦的军功爵制最典型,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。

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:

其一,“有军功者,各以率受上爵“。

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,不问出身门第、阶级和阶层,都可以享受爵禄;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。

其二,“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“。

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,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,即“属籍“,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。

这项规定,造成了战国时“宰相必起于州部,猛将必发于卒伍“的时代特点;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,显示了勃勃生机。

在变法运动的推动下,赵、燕、韩、齐等国也实行了新的任官制度;如:

赵孝成王依据赵襄子时代“功大者身尊“的法规,下令对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“以万户都三封太守,千户都三封县令,皆世世为侯,吏民皆益爵三级,吏民能相安,皆赐之六金“。

在燕国,实行了“公子无功不当封“;乐毅破齐有功后,“燕昭王大悦,亲至济上劳军,行赏飨士、封乐毅于昌国,号昌国君”;并以上功、中功、下功、无功来区别赏赐的等差。

在韩国,申不害创立了一套“循功劳,视次第“的任官制度,规定“见功而与赏,因能而授官“。

在齐国,齐威王也选贤任能,因功授官,封赏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,烹杀逢迎取誉的阿大夫;赵、燕、韩、齐实行的这套新制度,也就是新的军功爵制的不同表现形式。

其后,各国国力逐渐上升,能和强秦抗衡数代,军功爵制功不可没。

新的军功爵制是以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,它不同于旧的份地制。

旧制度以“份地“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;新制度以“爵禄“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。

因而“爵禄“制较之“份地“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,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、田宅和税邑、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,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。

事实上,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,列国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。

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,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;楚国自吴起变法,实行军功爵制以后,数年之间便“南平百越,北并陈、蔡,却三晋,西伐秦“,国势大张。

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、最合理,所以秦国的军队战斗力最强。

据《荀子·议兵篇》,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,所得赏金不过八两,再无赏赐,具有雇佣兵性质,所以战斗力有限。

魏国的武卒“中试则复其户,利其田宅“,享受免税免徭役的优待,一旦身衰力竭,优待条件并不改变,所以不但军队更新不易,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会造成国库空虚。

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则会影响自身的利益,因此战斗力不强,是“危国之兵“。

只有秦国将士有功既赏爵位,又益田宅、庶子,可以成为军功地主,如果不断立功,还可以不断受赏,直至获得高官厚禄,所以能“最为众强长久“,“四世有胜“。

军功爵制与旧的“爵禄“制度也有本质上的不同;《孟子·万章下》中,周代的“班爵禄“制度分为两级:天子所班是“公、侯、伯、子